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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海南军海**浩德分公司垫付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海南军*浩德分公司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宝诉称,原告的朋友樊*于2013年承揽了被告在山东省郯城县红花镇承包的康龙生态养殖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务工作,原告则在樊*的项目部下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50000元。被告称不久即可归还,但时至今日也没有偿还一分钱。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6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提起诉讼后,不能提供被告海南军海*浩*分公司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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