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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与江苏康**限公司垫付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樊*与被告海南军*浩德分公司、江苏康*限公司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樊*诉称,被告三于2013年山东省郯城县红花镇马陵山黑龙潭搞生态养殖项目,需要进行大规模建设。被告二同被告三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了被告三20万平方的建设工程。原告经朋友介绍,又承揽了被告二的木工、钢筋工、瓦工等劳务工程。同时给被告二提供塔吊、钢管等使用。被告一代表被告二同原告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此后,原告组织个班组为被告施工,被告二也安排其项目经理在黑龙潭工地负责和原告协调施工事宜。至2014年9月25日,被告二共计欠付原告施工款租赁费等4617205元。据了解,被告三作为工程发包方,对于被告二完成的工程量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综上,被告二作为工程分包人,对于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应当及时给付,被告三作为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在其欠付被告二工程款的范*支付原告的款项。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施工款等共计491720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提起诉讼后,不能提供被告周*、海南军海*浩*分公司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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