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李*与张**垫付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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