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诉被告鄂州*有限公司、武钢大*务公司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柯*自愿撤回对被告鄂州*有限公司、武钢大*务公司的起诉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9,192.00元减半收取为79,59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84,596.00元,由原告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