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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名**限公司与湖北银**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名*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银*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名*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名*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400元,由原告湖北名*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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