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嘉鱼高**有限公司、嘉鱼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嘉鱼高**有限公司、嘉鱼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嘉鱼高地**有限公司、嘉鱼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