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嘉鱼高**有限公司、嘉鱼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对被告嘉鱼高地**有限公司、嘉鱼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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