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洋县*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洋县*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原告洪道书与被告盐**有限公司、中基宏业**发有限公司、盐城苏**限公司中国收藏文化产业园基地项目部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柯*、鄂州**有限公司与鄂州**有限公司、武钢大**务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曹*向与被上诉人朱先进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向与朱先进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汽**有限公司与湖北**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汪**与嘉鱼高**有限公司、嘉鱼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名**限公司与湖北银**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限公司与长沙市雨**区筹建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咸宁市**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唐**为与被上诉人贺**、原审第三人唐*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