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烟台**油纸箱厂与烟台**林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烟台**油纸箱厂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昆嵛山林场买卖纸箱货款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1999)牟经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199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1924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1999)牟经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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