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有限公司与执行人于阔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栖执字第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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