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莱山会宾楼商场与被执行人**物资公司购销家电货款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指定(1994)牟莱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由莱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对(1994)牟莱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1999)烟牟执字第4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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