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龙口**工厂与被执行人招远市玲珑镇柳家村委会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环龙化**柳家村民委员会货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招执字第5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