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口市环龙化**柳家村民委员会货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5)招执字第5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五日
(2013)市中执字第368号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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