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张**、李**被申请人货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李**被申请人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8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赵**所有的鲁GMC077号车辆、案外人张**所有的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602579号房产、案外人刘**所有的鲁V1566F号车辆、案外人李**所有的鲁V7A907号车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查封案外人赵**提供担保的鲁GMC077号车辆、案外人张**提供担保的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602579号房产、案外人刘**提供担保的鲁V1566F号车辆、案外人李**提供担保的鲁V7A907号车辆。

2、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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