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康泰**公司染料批发部申请执行烟台市牟**民委员会购销染料货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1996)牟龙经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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