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黑河华*业公司诉淄博银*限公司购销货款纠纷一案中,尚有37217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1998)张*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姜*与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建设**务公司与淄**阀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博**电器厂与淄博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巩**与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姜**与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江苏省**电光源厂与商孝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博山海龙润滑油品厂与王华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市中执字第368号案执行裁定书
烟台市**宾楼商场与烟台市**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