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孙*购销钢球货款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0日作出的(2000)博经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于2000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以(2000)博经执字第237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0)博经执字第237号执行案件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