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博山海龙润滑油品厂与王华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博山海龙润滑油品厂与被执行人王华东购销齿轮油货款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8日作出的(1999)博法经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博山海龙润滑油品厂于200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1999)博法经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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