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钟*与被执行人武*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调确字第0026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5年2月3日作出裁定,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扣押,本院遂轮候将被执行人在咸宁市*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进行了冻结。经协商案外人已代为履行92889.9元。余款297740.1元未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咸民调确字第0026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鄂咸民调确字第0026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297740.1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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