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荆州市**有限公司与任家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家余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07)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荆州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任家余*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相应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家余在银行存款90769.8元或提取其劳动收入(含本金是44955.80元、一审诉讼费950元、债务利息43636元、执行费12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