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裕合食品厂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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