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江木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朱*诉被告江*林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陂滠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江*林向申请执行人朱*支付货款13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中,2015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江*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江*恢复执行前已付2000元,余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日给付2000元(该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朱*);2016年2月8日前付款4000元;2016年5月20日前付清余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江木林双方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03)陂滠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江木林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则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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