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陈家新购销大米货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家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1997)商经初字第20号经济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