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陂滠民初字第94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吴某某与丁某某货款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及其房屋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在位于黄陂区李集镇(现为李家集街)方安集有一套登记房产,且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尔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丁某某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5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且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5)陂滠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丁某某应继续履行(2005)陂滠民初字第94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