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棉纺织厂与武汉**床单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庄桥棉纺织厂与被执行人武汉*床单厂购销货款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阳经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床单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床单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床单厂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床单厂在武汉汉*限公司有拆迁补偿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床单厂在武汉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等收入人民币1165136.2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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