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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限公司与卫立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卫立柱因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卫立柱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卫立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卫立柱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卫立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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