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常*担任审判长,法官阴虹、范*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罗*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六十三元五角,由原告罗*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