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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限公司与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因与被告汉王*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常*担任审判长,法官阴虹、范*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5月14日、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厉*、被告汉王*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汉王*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八十二元五角,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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