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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因与被申请人杜鹃、黄XX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吴*申请再审称:(一)吴*申请法院调取黄XX、杜鹃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各阶段的证据材料及所使用85人股票账户申报、成交等的详细记录,用以证明对中*技公司控股31.2%,交易必将影响股票的走势和价格,法院未调查收集。(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证据规则规定,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时,依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举证能力大小等分配举证责任。吴*是普通股民,而黄XX、杜鹃清楚自己是何时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已被确认为犯罪,理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将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吴*显然不当。故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证券交易是自主决策行为,风险自担。本案中吴*主张的损失是2008年8月20日其卖出中*技公司股票的交易损失,而此前2007年9月、此后2008年9月-2009年3月吴*均有交易中*技公司股票的行为。吴*与黄XX、杜鹃互不相识,即使黄XX、杜鹃因内幕交易行为被确认为犯罪,与吴*的损失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吴*基于自身的投资经验决定如何买卖股票,其损失应自行承担。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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