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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光大**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因与被上诉人光大*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公司)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郑*初字第49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证监会已经对光*公司8月16日“乌龙指”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并已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以侵权行为地郑州*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要求,最*法院《关于光大*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明确指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光*公司认为只能由上海*人民法院作为唯一管辖法院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河南省*民法院管辖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光大*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规定,起诉人以中国*理委员会对光*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采取单独起诉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严*作为投资人,以中国*理委员会认定的光*公司内幕交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损失为由,提起诉讼,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情形。原审法院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本案。上诉人严*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4)郑*初字第49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河南省*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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