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恒*任公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又于2014年11月13日以拟另行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创*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恒*任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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