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光大**限公司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光大*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光大证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1、原告基于被告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因异常交易导致股市暴涨后不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对原告造成严重误导,致使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买入涉案股票(以下简称信息误导),以及被告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利用内幕信息卖出ETF基金和卖空股指期货合约(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导致原告遭受损失等事由提起本案诉讼。内幕交易行为与原告的个股股票交易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本院将原告的不同诉讼事由一概以“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为案由受理造成本案案由名不副实。原告以被告的信息误导行为起诉,不符合最*法院《关于光大*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规定的“起诉人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精神。2、即使将本案作为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应当是确定的。而《通知》同时指定了38个法院,并且没有明确规定法院管辖个案的规则。3、如果从最方便原告起诉的角度,原告的住所地在徐汇区,不属于本院辖区。综上,本院管辖本案的法律依据不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依据原告诉状,原告认为其2013年8月16日13时买入权重股中信证券股票,并于2013年8月20日卖出,产生了投资损失,系由于光大证券2013年8月16日信息误导和内幕交易行为所致,因而提起本案诉讼。该诉讼属于侵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属于本院辖区,故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事件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影响重大,属于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故本院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3、根据《通知》,对于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管辖,故本院受理和管辖本案亦符合《通知》的规定。4、至于本案具体的民事案由,及原告交易个股股票的损失与被告的内幕交易行为有无关联,应经过实体审理认定,且诉讼理由亦可能在审理过程中发生变更,上述因素不影响本院的管辖权。综上,被告光大证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光大*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光大*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