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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阳江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中*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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