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科*限公司诉被告英德市新*司*分店、英德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拉科*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清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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