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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揭阳**限公司与揭阳**都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揭*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榕城区仙都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处分行为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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