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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荣诉揭阳市**兴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诉被告揭阳市*兴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申请,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处分行为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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