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限公司与被告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该处分行为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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