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与曾**、浙江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诉被告曾*、浙江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7.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余款8462.5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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