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诉被告曾*、浙江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7.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余款8462.5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