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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有限公司诉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中*限公司与被告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诉认为,其作为“金利来”商标(包括图形、中文文字、英文文字)在第25类商品上的独占使用权人,发现被告自2008年8月以来,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上述“金利来”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并予以大肆销售。同时,被告还将侵权商标标识大量用于相应的包装、宣传等方面,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金利来”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的违法行为;立即销毁其全部侵权商标标识、现存于商品上的全部侵权商标或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在全国及四川省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致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决定以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万元整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的方式,调解结案。

二、本协议生效后,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5万元人民币、诉讼费2900元人民币、保全费2270元人民币,以上共计55170元人民币。原告收到前述款项后,向被告出具载有相应金额的收据。

三、本案调解结案后,被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规范销售其商品。在收到原告提供的依法注销香港乔尔*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材料以后,被告不再使用香港乔尔*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及金利来字样,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涉案之被诉商品交由或转移给任何第三方进行销售。否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由原告金*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周*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2270元(已由原告金*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周*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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