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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诉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与被告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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