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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公司与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与被告、蒋*、青岛*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四庭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主审、代理审判员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25.20元,减半收取2862.60元,由原告*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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