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旺满佳商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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