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金**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烟台三*限公司诉被告刘*、金*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2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主审、审判员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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