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宏*限公司与被告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宏*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宏*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宏*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辽宁宏*限公司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辽宁宏*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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