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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宏**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宏*限公司与被告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宏*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宏*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宏*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辽宁宏*限公司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辽宁宏*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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