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汕头市*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云南滇*有限公司、昆明*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民法院(2009)沈*四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汕头市*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汕头市*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汕头市*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43元,减半收取642.71元,由上诉人汕*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