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原**限公司与AlfredDunhillLimited(艾**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AlfredDu*德.邓希尔有限公司)诉太原*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原告分别于2006年7月24日、2008年5月12日在被告处各购买了品名为“登喜路”钱夹一个,被告出具了购物发票。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原*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原告AlfredDunhillLimited(艾尔弗*有限公司)登喜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太原*限公司向原告AlfredDunhillLimited(艾尔弗*有限公司)出具书面道歉函。

三、被告太原*限公司于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45日内支付原告AlfredDunhillLimited(艾尔弗*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AlfredD*德.邓希尔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6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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