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三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三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