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市XX餐业总部诉被告XX市XX厂、魏XX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市XX餐饮总部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提出被告的主体资格需要更换,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市XX餐业总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XX市XX餐业总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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