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有限公司(简称一品坊酒业)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市制酒厂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沧州*民法院二OO九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2009)沧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一品坊酒业的委托代理人耿*,被上诉人沧州市制酒厂的委托代理人张*、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沧州*民法院(2009)沧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沧州*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