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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酒厂与河北**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有限公司(简称一品坊酒业)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市制酒厂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沧州*民法院二OO九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2009)沧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一品坊酒业的委托代理人耿*,被上诉人沧州市制酒厂的委托代理人张*、韩*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沧州*民法院(2009)沧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沧州*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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