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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酒厂与无锡**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简称三*司)与沧州*酒厂(简称宏昌厂)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沧州*民法院2008年12月15日作出的(2007)沧民初字第5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沧州*民法院(2007)沧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商标侵权的诉讼不成立;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与本院(2008)冀民三终字第89号三*司诉宏昌酒厂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两案一并进行调解,三*司与宏昌厂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三*司尊重宏昌厂依法取得的“红火”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本协议生效后,规范自身在酒瓶贴及包装盒上商标的使用行为,避免侵犯宏昌厂拥有的合法商标权。三*司保证规范使用其将取得的“三井红红火火”商标,不得在酒瓶贴及包装盒上单独使用“红红火火”、“红火红火”或“红火”字样;

二、宏昌厂尊重三*司依法取得的“三井红红火火”酒包装盒、瓶贴美术图案作品著作权,并在本协议生效后,规范自身在酒瓶贴及包装盒上图案的使用行为,避免侵犯三*司拥有的合法著作权。宏昌厂保证停止使用与三*司拥有著作权的“三井红红火火”酒瓶贴、包装盒相同或近似的图案;

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就上述两案所涉纠纷全部了结,互不追究基于上述两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上述两案所涉诉讼费用由缴纳方自行承担。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宏昌厂、三*司双方各执一份,交河北*民法院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案所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13元由宏昌厂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由三*司承担500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均已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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