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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同天购**限公司与鲁**?达斯勒**股份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鲁*?达斯勒*股份公司与沧州市同天购*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鲁*?达斯勒*股份公司于二○○九年三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鲁*?达斯*品波马股份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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