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河*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清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要求对被告清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清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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